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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房子七十年后怎么办?[ZT]


windstorm
2005-05-07, 04:39 PM
北京李敏新先生最近有了新问题,五一前他拿到新房的房产证,房产证上一句“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到2073年就到期”,让他非常困惑:70年后房子该怎么办?对此他专门咨询了相关国土管理部门,得到答复是: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如何解决。
(5月4日《北京青年报》)

  这则新闻使我想起了一件十分有趣的事。前些日子,在社会上流传一种很新奇的说法:买房不如租房划算,有心者还专门算了一笔帐,很有说服力。实际上他们的理论就是建立在“房子只能使用70年”这个基础上的,所以才有了“买房子等于一下子签订一个期限为70年高价租房合同”的结论。

  房子70年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最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最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

  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我个人认为,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

  总之,笔者对专家的建议是不敢苟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后怎么办?这终究是一个问题,必须进行解决。依笔者之见,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这个70年。规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终于房子的使用寿命。也就是说,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权就不会过期,当然土地仍是国家的。

windstorm
2005-05-07, 04:41 PM
这是个大问题

eva
2005-08-01, 08:59 AM
70年后到底怎么办呢?虽然我了解一些,但真想有个明白的答案!

windstorm
2005-12-07, 01:12 PM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作者:杨侠  2005-10-28

物权法草案第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社会征求意见稿”中,一些直接关系百姓权益的重要内容如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等都做了进一步明确和修改。日前,记者就相关条款的理解问题请教了一直参与物权法草案起草和完善的两位专家。

■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意味着什么?

草案四审稿将原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使得住宅用地使用权再度明确可超“70年大限”,并且续期不再需要审批程序。这在各界看来,无疑是保护权利人权益的重大突破。但同时,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深入思考。例如,“自动续期”是否表示可无限制延期?续期期间土地使用费该如何支付等。对此,两位专家略有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指出,目前四审稿中主要倾向于对续期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支付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进一步来明确,而自动续期是否还会有期限限制这点难下定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王轶则表示,这方面有几个因素值得考虑。例如,续期是否有期限,要视地上建筑物的存续寿命而酌定。“不同年代住宅使用的材料、建筑的质量都会有差别,由国务院再做相关规定未必会比70年期限短。”王轶说,“况且,中国本身也有很多存续时间非常长的住宅,如各类文物古建等,即使不行,还可不断修缮以延长其存续寿命,就像我们在国外经常可看到矗立了200年以上的建筑一样。”至于究竟延长多长时间确实争议很大,目前在草案中暂时搁置此问题,也具有一定技巧性。

至于土地使用费的支付问题,两位专家都表示,从保护权利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确实应对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王利明表示,对各种不同类型的住宅,使用费的支付会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情况做梯度调整。王轶进一步指出,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住宅都会有差别,再加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制定统一标准显然不适当,应因地制宜。至于续期期间土地使用费能否免交,王轶认为,从目前看可能性不大,毕竟使用土地应付出相当对价,而购房时并未就70年后的土地使用权支付费用。

■ 怎样理解征收房屋“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草案四审稿中在征收、征用方面,出现了一个新表述“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于“居民房屋”以及“居住条件”究竟该怎样理解呢?

王轶认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基本上可有两种选择,一是采取拆迁安置的办法,所选房屋的地段、环境等与以前差别不大;二是给付同等价值的金钱。实践中应是两种方式并存的。而所谓“居民房屋”,指的就是居住用房,而不论权利人当时有几套住房,都应给予相应补偿。

同时王轶还指出,四审稿将征收、征用分开表述,并强调各自目的不同,征收还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用更侧重紧急情况即“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这就使二者的范围相对明确,有助于保证权利人的利益。当然,目前现有的条款与征收征用对居民日常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相比还很不够,而且“公共利益”问题还需进一步界定。

王利明和王轶两位专家都表示,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共利益”很难界定,因其列举上很难穷尽,内容还具有可变性,应是特定类型民事主体的利益,并且事项应都是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一定数量的列举再加上概括规定,同时还可有一定程序上的限制,例如由同级人大或常委会决定或法院裁定等。”王轶如是说。

■ 业主共同权益受侵害可以业主委员会名义起诉

四审稿中还有一项变动与民众生活直接相关,这就是当业主的共同权益受侵害时,除以业主大会、业主本人名义外,还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仲裁,并且要求投赞成票的人数也有所降低,只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

此外,四审稿中考虑到会所不是独立建筑,不适合独立经营,故而对会所的归属不再规定。而只要满足“有稳定收入来源”和“经发包方同意”两个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抵押,但“不得改变承包用地的用途”。王轶表示,草案每次审议都在保护权利人权益方面有所进展,预计在最后通过前还将有第五次审议。